执行申请书

时间:2022-12-18 16:55:50 申请书 我要投稿

执行申请书

  在如今这个年代,申请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态度要诚恳、朴实。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行申请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1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规定,我国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第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

  第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___

  被申请人:___

  申请请求:

  一、申请强制执行___人民法院(20xx)豫14__民初___号判决书,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___元;

  二、要求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三、本案的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案件,___人民法院作出(20___)豫14__民初___号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之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严肃性,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现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

  时间:

执行申请书3

  申请执行人:xxxxxxx_

  被执行人:xxxx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同纠纷一案,经XX人民法院作出【20xx】X民(1)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执。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XX元;

  2、请求法院执行本案的诉讼费XX元;

  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XX

  至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xxxxxxx_

  被执行人: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执行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女,生于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街桂花大厦3单元8楼2号。

  被申请: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____市______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被申请人蒋某某,女生于1970年7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做出了(20_____)川19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强制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______,年11月14日按年利率24%算至付清之日止)。

  2、支付保全费1320元、立案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共计6220元。

  3、被申请人未按期给付,按按照民诉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20万元及利息、保全费1320元二项的延迟履行的利息。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以在恩阳开办工厂缺乏资金为由,在申请人处借款20万元,约定了资金利息。借款交付后,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后被申请人等避而不见,一直推诿。无奈,申请人只有向贵院起诉,起诉后经贵院审理,做出了(20_____)川1903民初______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仍然不履行给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尊严,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网上追逃,同时,申请人已经向贵院提出申请,做出了财产保全措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申请人:

  日期:

执行申请书5

  申请人:(姓名等自然情况 )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被告人李小x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

  李小x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空洞型肺结核等重病,生命垂危,请求法院对其准予监外执行。

  李小x于20xx年12月9日被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当时公安机关欲将其送去荔湾区看守所关押,但看守所对李X新体检后,认为李小x病重,生命垂危,不予收押;当晚公安机关立即将其送往广东武警总队医院抢救,才挽回李X新生命。由李小x病重,从拘留的当日至今,李小x均被关押在武警总医院的治疗,若离开医院,李小x随时有生命危险。

  由于李X新疾病严重,病史长,患有多种慢性病。其中肺结核病病史已有十多年,肺部已形成空洞,平时常有吐血情况出现,曾多次发病入院医疗,早在20xx年

  1月在中山医科大学住院时,经查已发展到双上肺浸润型肺结核,且具有高传染性,需长期服药治疗,病情也一直恶化;另外,糖尿病病史也近十年,为I型糖尿病,依赖打胰岛素才能维持生命。李小x疾病发作极易引发心脏、大脑等器官功能衰竭,随时有可能死亡。(有关李X新的病史详见此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病历》、《检验报告单》,贵院也可以向广东武警总医院了解情况)

  现在李X新被关押,随时会病危,其不适合继续关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李小x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上述有关情形,请贵院予以考虑,准予李小x监外执行,让其家人送其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治疗,以免发生病死意外。

  李X作为李小x的大哥,可以保证李小x能遵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司法,请批准为盼!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

  年 月 日

执行申请书6

派出所:

  本人姓名为____,性别____,今年____岁,现租房住在____,在某地本地工作。本人是____年本科毕业生,入学时户口为强制性农转非,____在外面没有固定居所,要求跟随自己父母农村户口上。原籍____,现申请改为原籍农村户口的申请,望给予办理变更批准为谢。

  申请人:

  年____月____日

执行申请书7

  申请人:XXXXXX,住址:杭州市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X(身份证:XXXXXXXXX),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XXXX路XXX号XXX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XXXX地下库,联系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xx年9月2日作出(XXXX)上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XXXX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签章:xxx

执行申请书8

  原告:xxx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地址:

  邮编:电话:

  被告: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编:电话:

  执行依据:x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和x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终字第1598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请求:

  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四十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四元八角;

  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xx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人民币125元计算,根据20xx年12月23日颁布的短期货款利率4.86%计算);

  3、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五百一十九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0月9日作出(20xx)海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四十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四元八角,如果被申请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四千五百一十九元。后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20xx年12月19日x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15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5月18日

执行申请书9

  申请人:皱伟琼

  被申请人:李金艳

  请求事项:

  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中止“(20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申请人目前生活困难,经济紧张,4位老人体弱多病,需申请人赡养,还有未成年儿女也需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本人也没有工作,更无经济来源,每个月只能靠借贷过日。所以申请人目前根本无法执行(20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

  现情势紧急,如果不中止执行,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和谐。在此情况下,特此建议贵院执行局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处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

  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皱伟琼

  二O一x年十二月5日

执行申请书10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xxx)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xxx)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xxx)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xxx与被告xxx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xxx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xxx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

  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

  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xxx)撤诉,原告(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xxx)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xxx)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

  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xxx与被告xxx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xxx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xxx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xxx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xxx)。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xxx)与申请人(xxx)签定的协议,原告(xxx)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7日

执行申请书11

  申请人:xxx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经市人民法院(20xx)朝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元xxxx。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签定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在北京西部区域内的分销商负责申请人的销售。1999年6月至11月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价值人民币万元的洗涤用品,被申请人收货后于1月9日、17日、18日退给申请人元的货物,12月2日,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五万元。另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利六万七千六百零一元九角四分、支付被申请人代垫陈列费三万八千八百三十元、扣除残损七万六千一百三十元三角七分,被申请人实欠申请人货款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故申请人起诉至你院,经你院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申请书1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年__月__曰

执行申请书13

  ______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回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与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___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__________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______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__________称,__________(写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辩称,__________(写明答辩意见)。本院查明,__________(写明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__________(写明理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__________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不予执行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不予执行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驳回申请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驳回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执行申请书1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一案,已经由_____________(复议机关名称)审查完毕,复议决定维持了我机关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复议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_____________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_____________条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附:

  1.原具体行政行为书面决定份

  2.行政复议决定书份

执行申请书15

  兹证明我单位(或本辖区)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与_____________离婚后,至今日止(或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离境之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证明单位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证明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驳回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驳回_______________的申请。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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