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书

时间:2021-03-03 10:00:34 申请书 我要投稿

个人申请书三篇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正确运用申请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个人申请书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个人申请书三篇

个人申请书 篇1

尊敬的领导:

  我叫XXX,自从20xx年3月被我院生物工程系聘为专职教师至今,已有4年有余,在这几年的学习和锻炼中,使我对高职教师这一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 对这份工作也有了更深的感情,所以我申请能继续在这个伟大的团队中奉献自己的力量。下面将这几年来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进行汇报和总结:

  首先,在思想上,这4年来,我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能积极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使自己的思想有较大的提高,并与200X年11月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其次,在工作上,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工作中服从领导,团结同事,具有协作精神,能够积极履行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1、认真完成教学工作。理论和实践教学方面,200X年至今,我分别担任了200X、200X、200X、200X、20xx四个年级的3门课程,总课时达1500余节,除此之外还兼任学生的实习指导老师。 2、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不断向有经验的教师请教,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200X年至今,在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2篇,主编教材1本,参加省级项目4个,不断提高自己的科研水平。

  虽然经过四年的磨练,不管是思想上,还是工作能力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深入系统的理论学习不够,思想还不够解放;重工作,轻思想政治工作;重教学工作,轻管理工作,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工作任务繁重时有急躁情绪。

  回顾4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这些进步是学院的领导和老师们对我极大的支持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从内心深处表示衷心的感谢,也真诚地希望能继续在这个团队中努力工作,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院领导、老师们能对我的工作一如既往给予关怀和支持,在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做得不妥之处请大家给予批评和指正。

  申请人:

个人申请书 篇2

.....卫生局:

  根据国办发〔20xx〕16号《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的精神,为了更好的发挥社会办医的作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要,本人拟申请设置....医疗门诊。具体申请事宜如下:

  一、申请设置法人为:...;家庭住址:......;申请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手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为个体医疗机构名称为——....医疗门诊。地址:.....建筑面积40㎡。门诊部为个体医疗机构,由....个人独立举办。

  二、....门诊部诊疗科目设置有:内儿科、妇科专业治疗。服务对象为.....市民及外来流动人口。

  三、投资总额...万元。

  四、附:

  1、设置....医疗门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医疗门诊门诊房屋平面图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执业医师的执业资格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5、...医疗门诊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污水处理设计图

  以上申请请贵局审查批复

  申请人:

  20xx年6月10日

个人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张x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xxxxx广场C区九层

  电话:0571-xxxxxx传真:0571-xxxx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

敬礼!

  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律师

  20xx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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