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委托书

时间:2021-05-29 12:20:39 委托书 我要投稿

【精品】贷款委托书3篇

  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新时代,接触并使用委托书的人越来越多,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贷款委托书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品】贷款委托书3篇

贷款委托书 篇1

支行名称: 银行单笔贷款责任书 (支行贷款责任书)

  为规范信贷管理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明确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等岗位责任,严格落实“包放、包收、包经营、包收益、包管理”的信贷管理责任机制,防范信贷风险,经贷款网点负责人(行长或分理处主任)及客户经理(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客户经理)同意,在自愿原则基础上根据信贷权限签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 基本内容

  借款人名称: ;贷款种类: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万元;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担保方式: 。

  第二条 承诺事项

  (一)保证所经办贷款各项资料全面、真实、准确,保证贷款人、担保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合法、合规,并对第一条“基本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全面执行了贷款尽职调查、全面风险审查、集体审批审议制度,贷款操作程序符合《 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三)所经办贷款全面落实贷款发放要求和相关限制性条款。

  (四)履行经办贷款的贷后管理责任,一是定期前往借款人及保证人经营处所,对借款人生产经营、保证人保证能力和抵质押物价值变动等进行及时了解、掌握;二是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物在贷款期间发生的、与信用风险有关重大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并书面上报合行总部或支行。

  (五)不以“化整为零”方式向客户发放贷款,以逃避 银行总部及支行大额贷款审批报备制度。

  第三条 责任承担

  (一)贷款经办网点行长或分理处负责人为本笔贷款第一责任人。

  (二)本笔贷款发放过程中,行长(分理处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经理(客户经理)对本笔贷款因管理滞后、有重大过失、重大决策失误或违规行为的,对本笔贷款承担清收、赔偿责任。

  (三)在本笔贷款未收回前,行长及综合管理部经理对本笔贷款负终身责任,不因工作调动、交流等原因免责。

  (四)对于违反该责任书第二条“承诺事项”及其他信贷管理规定的,按《 银行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责任书管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效力相同,一份上报银行各支行存档,一份由贷款经办网点视同重要信贷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本笔贷款本息全部收清后终止。

  贷款经办网点(公章): 行长或网点负责人(签字):

  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客户经理( 签 字):

  年 月 日

贷款委托书 篇2

  委托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因本人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公馆社区鹿角村修建住房,向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五德支行(下称贷款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本人无法到场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本人与贷款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与贷款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贷款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贷款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 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本人名下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诚信保证书;

  代理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以及因此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贷款委托书 篇3

  委托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因本人购买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幢号房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本人与某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与某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某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某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某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本人名下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与某银行签订房屋诚信保证书;

  同时授权贵行可以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代理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以及因此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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